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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创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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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来了!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清查

日期:2025-11-03
浏览量:2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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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家卫健委等发布《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等。

据悉,专项整治活动为期1年,包含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总结阶段。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规范救护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所有机构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救护”类机动车辆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不是“救护”,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指由医疗机构提供,需要医疗支持但不以急救为目的的患者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即“黑救护”)。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


1.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本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医疗卫生机构名下未注销的救护车。


2.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


3.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


2.完善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状况、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量和卫生应急任务需求等因素,规划急救车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并持续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


3.落实监管。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救护车(尤其是长期停留在外省、外市的救护车)进行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等内容。


4.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


2.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情形。


4.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牌照谋取不当利益,与“黑救护”等相互勾结、出卖患者信息谋利,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四)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疗照护服务号码,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等依规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工作,有序化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供需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无医疗照护需求的无障碍出行服务属于一般转运服务,由公共交通、商业出行服务等社会公益单位和社会力量提供,供群众按需选择,市场化运作。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为期1年。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10月—12月)。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清查工作,完成救护车基础底数核查和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更新,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明确整改重点和责任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1月6月)。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收集到的“黑救护”等问题线索,按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及其衍生问题,将线索查办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和线索移交部门。


(三)总结阶段(2026年7月9月)。各地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本项工作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实施,积极稳妥落实工作举措。


(二)部门协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救护车辆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清查、整治、处理;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无资质、非法救护车辆的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办。公安部门根据救护车核查结果及时更新车辆使用性质,督促无资质的车辆所有人及时拆除警灯警报、消除标识;建立无资质救护车辆“黑名单库”,联合相关部门强化路面执法;对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依法立案侦查。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群众投诉举报,如发现涉及卫生健康、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违规使用“急救站、急救、救护”等字段的各类经营主体依法规范。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医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提升救护车整治和管理工作成果。


(三)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向公众普及正规救护车的识别方法,引导群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投诉举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0月11日


《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规范管理救护车,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委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现象,压实医疗机构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整治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


(一)整治范围。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二)重点任务。一是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二是明确了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了救护车规划、信息化赋能和社会协同监管。三是明确了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黑救护”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范围,对涉事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三)实施步骤。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为期1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三个阶段。


(四)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强效机制。三是要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意义,落实职责、协作联动,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提升救护车整治和管理工作成果。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处理、反馈,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转载请标注以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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